2004年2月10日常州市太平洋工贸总公司不服本院(2002)常民一终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太平洋工贸公司职工多次上访并联名多方反映情况。本着急事急办的精神本院经2004年2月23日审监庭即进入立卷复查程序。经查阅卷宗以及找双方当事人作工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达成和解协议并随即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常州市太平洋工贸总公司于2004年5月21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该案的顺利解决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也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