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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某金属轧材厂因拖欠职工陈国强工资、不接受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询问,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罚款5600元,并被责令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及押金1679元。因该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社保局及孙国强遂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庭在审理过程中,召集三方举行听证会,承办人员在听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后,就有关劳动法律知识对当事人尤其是厂方进行了宣传,厂方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当场履行了全部义务。
(溧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