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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洪生院长在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04-03-3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2004年3月24日)  

同志们:
    这次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是由中院党组决定今天召开的。刚才,张卫建同志代表中院党组所作的工作报告,内容很全面,要求也很具体,我都赞成,希望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我市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两级法院党组(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结合“两个务必”、“两个率先”和“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加强全市法院队伍建设,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以及法院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我代表中院党组向辛勤工作、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表示亲切的慰问!向重视和支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全市法院各级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想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执行两个《条例》,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
    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两部极其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毛泽东有句名言:“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要做到有效地保证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既要靠思想教育,又要靠管理监督,还要靠纪律约束。现代管理学把思想教育看成是软件工程,把管理监督和纪律约束看成是硬件工程。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这次制定的《党内监督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3年、执政55年来制定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反对和防止腐败的进程,从依靠政治运动式反腐到依靠权力反腐走向依靠制度反腐的科学轨道。从党内监督内容来看,《党内监督条例》不仅包括对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的监督检查,而且包括社会公德、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这说明监督和纪律密切相关,谁也离不开谁。正是依靠监督和纪律的有机统一,才有效地维护了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维护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长,仅仅依靠教育和管理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监督和纪律。尤其是要看到,两个《条例》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易发区和多发点,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并把党内监督和党纪处分具体化、系统化、制度化了,这不仅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而且具有法规稳定性和长久性,这就有利于促进反腐败的制度化,因而对廉政建设和巩固政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日前,省高院和市纪委分别发出了关于在党员干部中开展“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接受监督”教育活动的通知,中院已将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开展“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接受监督”教育活动作为全市法院作风建设教育整顿活动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实施意见,进行了具体部署。只有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接受干警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全市法院广大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接受监督方面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有少数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薄,缺乏接受监督的意识。从这些年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究其原因,大都与其作风霸道、独断专行、目无法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度废弛、监督失控有关。因此,开展“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接受监督”教育活动,既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各法院和中院各部门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高度重视,主动自觉地投身于教育活动,切实将教育活动抓出成效。
    要切实通过学习教育,使全市法院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达到“四个提高”、“五个新”的总体目标,各法院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必须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模范遵守各项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监督;要带头增强纪律观念,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真正为全市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出表率。
    二、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不断推进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中纪委三次全会明确地提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对于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战略指导意义,是基于对反腐败斗争形势正确判断提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中院根据最高院、省高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形势和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已经作了具体部署,核心问题是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不断推进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要坚定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党中央、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要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市法院工作的一件大事,摆在党组(委)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组(委)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围绕法院审判和执行的中心工作,围绕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积极探索新时期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坚持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动员和发动全市法院广大干警积极支持、广泛参与、形成合力。
    二是要通过教育和惩治两手,狠抓反腐倡廉“三项工作”的落实。要抓住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这个关键,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最终堕落成为腐败分子,归根结底是权力观上出了问题。教育,就领导干部这个层面来说,首先要使他们真正明白,权力是谁给的,手中的权力应该为谁谋利;滥用权力者,必将受到制裁。从而做到警钟常敲,时时提醒领导干部时刻坚持正确的权力观,时刻不忘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道理。一方面要加大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规章制度教育、警示教育等,构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引导干警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自觉做实践“三个代表”、践行司法为民的模范;正确认识和处理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司法事业与个人价值、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惩治法院队伍中的少数腐败分子,尤其是对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索贿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决不包庇、姑息,坚决避免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查处不力、处理偏软的现象。要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是要完善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是基础,制度是关键。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法官的廉洁司法。近年来,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已为更好防治腐败提供了有利的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新情况和新问题会不断出现,因此,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还要注意积极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领域,不断创新和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中院今年已出台并实施的法院干警廉政退休金制度,就是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项创新,全市法院还必须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制度和进行制度创新。要高度重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符合法院工作规律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并通过狠抓制度落实,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最高法院、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规定。一是禁止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单方接触。《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二是对法官回避和律师不得接受委托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规定》第四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三是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权钱交易。《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一《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正确处理诉讼活动中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依法构筑法官和律师之间必要的“隔离带”,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加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纪律监督。对于加强法官廉政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净化司法环境,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和律师依法执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全市各法院一定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这个《规定》。
    四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尤其是要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效能。没有监督的权力,终究会导致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就会导致腐败,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必须加强监督。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从院长、庭长到审判、执行人员、书记员的责任制度,强化院、庭长对法官和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根据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特点,以执行最高法院“四项制度”,不断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为重点,认真开展廉政与纪律监督。要切实以《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为依据,严格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的约束和监督,切实保证广大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各法院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实现有效监督的新方法,建立健全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的有效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法院内部监督与人大、检察机关、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的关系,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使外部监督通过内部监督切实发挥作用。
    三、大力弘扬梁雨润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清廉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目前,全国纪检监察系统正在深入开展向梁雨润同志学习的活动。梁雨润同志是纪检监察战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身体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先进典型,是敢于同腐败现象和邪恶势力作斗争的忠诚卫士,是听民声、理民事、解民难的优秀领导干部。梁雨润同志所表现的精神,是集中体现时代特征的精神,是人民群众呼唤的精神,也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大力弘扬的精神。向梁雨润同志学习,就是要做符合时代要求的纪检监察干部。
    做符合时代要求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增强时代意识,树立崇高的使命感的政治责任感。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都要充分认清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所处的历史方位,充分认清自己肩负的崇高使命和政治责任,充分认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推进我们党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清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在促进法院队伍建设、保障全市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开展审判、执行和其他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象梁雨润同志那样,热爱党的事业,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树立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埋头苦干的敬业精神、知难而进的进取精神、无私奉献的公仆精神,把自己的生命融入到党的事业中去,把自己的感情融入到司法为民和以“公正与效率”为目标的审判事业中去,把自己的身心融入到法院反腐倡廉工作中去,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体现出自己的价值,这样才无愧于时代的要求,无愧于党的信任和人民的重托。
    做符合时代要求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增强群众观念,时刻想着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梁雨润之所以被称为“百姓书记”、“爱民干部”,最基本的就是他坚持用人民的要求审视自己,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准则。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都要象梁雨润那样,时刻牢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时刻牢记“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多干实事、好事,多做群众拥护、赞成、高兴的事,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时刻牢记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坚持原则,一身正气,谦虚谨慎,清正廉洁,坚决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敬、可信的良好形象。
    做符合时代要求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弘扬创新精神,努力开创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向梁雨润同志学习,一定要联系实际、立足本职,以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学,在研究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研究当前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上下功夫。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坚持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开展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把落实最高法院“四项制度”、维护司法公正与队伍廉洁作为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在建立健全符合法院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方面,开阔新思路,提出新举措,取得新成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向梁雨润同志学习,做符合时代要求的纪检监察干部,不能夸夸其谈不见行动,必须落实到工作中,体现在行动上,学有进步,做有成效,努力成为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
    各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做纪检监察部门的坚强后盾。重视纪检监察工作,也就是重视法院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纪检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精神,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优化纪检监察干部的知识结构。要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保护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重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和使用,通过实行干部适时交流,建立健全利用纪检监察工作岗位锻炼和培养审判业务干部的有效机制。
    同志们,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正面临着一个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重大历史性考验,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恪尽职守,不断开创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做好法院各项工作和建设“平安常州”、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