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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妥善处理一起申请再审案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武进法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诉人周美丽不服本院(2003)武民一初2037号判决申请再审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围绕申诉人周美丽的申诉理由展开了举证、质证,经过承办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疏导工作,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申诉人周美丽主动撤回了申诉。
    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03年4月10日上午7时许,在路宽约为六米的横林镇横玉路顺庄村东岳庙附近,原告赵榴珍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其车把上挂了7斤左右的花菜,被告张继法手拖一根长度为3米左右的管状物体由西向东横穿马路至东岳庙北面,被告周美丽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去上班。被告周美丽为避让手拖管状物体的被告张继法,未采取刹车措施,而是从马路中央偏左的位置行驶通过。原告赵榴珍自行车倒在马路西边,人坐在地上,后因腰部摔伤疼痛、活动障碍,先被送入武进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该院诊断原告腰椎CTL2椎体粉碎性骨折、椎体变扁等而建议住院,同日送至武进人民医院住院。同年4月12日进行L2椎体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同年4月23日“好转”出院,医生建议病休三个月,原告受伤后经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2051.15元。同年7月1日常州市武进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小组评定赵榴珍之伤构成IX级伤残。2003年5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载明“2003年4月10日,在横玉路顺庄村东岳庙旁地点发生的两辆自行车相撞的有关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审认定,该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系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而导致原告赵榴珍因摔伤腰椎骨折等而造成IX级伤残的后果,被告周美丽在看见前面有被告张建法手拖管状物体横穿马路的情况下,未采取紧急的避让措施刹车让行,而是骑自行车从马路中心线偏左的位置绕行(属占道行驶),而撞向原告,导致原告赵榴珍从自行车上摔下而腰椎骨折,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周美丽承担原告赵榴珍医药费等合计35281.25元,原告赵榴珍、被告张建法对各自的过错也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审判决后,被告周美丽不服,却并未提出上诉,而是多次赶至区政府上访,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2003年12月30日,周美丽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医疗费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审监庭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实体判决正确。鉴于周美丽在申诉期间又提出了两份新的证据,为进一步查明申请再审案件的事实,明辨是非曲直,及时正确地作出结论,并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该庭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对申诉人的两份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对申诉人的其他申诉理由进行复查。
    听证会上,通过承办人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周美丽据以主张的证据被一一推翻。最终,周美丽表示服从原判,主动撤回了再审申请,并当场表示不再去有关部门上访。

(武进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