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洪娣、罗炬玲分别诉常州市工艺雕刻厂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钟楼法院一审查明:常州市工艺雕刻厂原系集体企业,1999年上半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在职职工(包括袁洪娣、罗炬玲)成为该厂的股东。根据企业全体股东一致签字认可的章程,遇职工退休、亡故或调离时,其股份由企业收购。法院认为,该约定应属有效,遂依照法律,作出驳回袁洪娣、罗炬玲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两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常州市工艺雕刻厂收购其股份违反公司法的资本法定原则,且现在企业资产已增值,厂方在收购时仅向其支付出资额的作法是不公平的。二审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袁洪娣、罗炬玲同意被上诉人常州市工艺雕刻厂收购其股份,被上诉人也愿意在支付当时的出资额之外,对两上诉人作出一定补偿。二审确认被上诉人收购两上诉人股份的行为合法有效,同时也切实维护了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两案顺利结案。
(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