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5月5日,叶某购买了一辆载重量为5吨的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5月10日,叶某便雇佣了丁某为其开车运输货物,每月工资为1000元。5月25日凌晨,丁某从无锡装货返回,当车辆行驶到离卸货点约1公里的交叉路口时,车辆冲上人行道,撞在某化工厂的围墙上,致丁某当场死亡,车辆、围墙外绿化树木被损坏。事发后,当地交警经勘验现场后,对事故成因分析后认为,丁某驾驶的货车在交叉路口下坡时,操作不当,于是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嗣后,丁某的父母、配偶、女儿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即车主?全额赔偿丁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相关损失计15781.75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工伤事故,丁某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因此,可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本案的性质是由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工伤事故 本案中,丁某虽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致死,符合工伤事故的三种条件,但不是死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伤事故,而是死于交通事故,因此,可以说丁某是死于特殊的工伤事故,即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事故。 二、雇主的责任 本案中,作为雇主,在雇员选任、监督和管理中均无过错,特别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雇主不可能预见或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发生完全取决于雇员的驾驶技术及责任心。因此,笔者认为,雇主在雇员有重大过失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应承担连带责任,且有追偿权。而在传统意义上的工伤事故中,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人损解释”)中规定,雇主对雇员在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雇主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且有追偿权,而在传统意义上的工伤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雇员的责任 本案中,丁某作为以车辆驾驶为职务的雇员,在交通事故中,既是肇事者?加害人?,又是受害人,肇事者的重大过失,也是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不管从肇事者的角度还是从受害人的角度去分析,认定丁某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都是正确的。丁某都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丁某已死亡,其赔偿责任则应当由赔偿权利人?丁某的父母、妻女?来承担。 本案中,雇员丁某因自己的原因?重大过失?造成自己死亡的后果,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院人损解释的精神,应当减轻雇主的责任。根据优势危险负担原则,其幅度掌握在赔偿权利人承担10—20%之间,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故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张云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