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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部分民事赔偿后能否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04-11-17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朱某系某服装公司职工。2002年起,朱某受公司委派,常驻外地采购面料。同年12月25日,朱某在乘坐他人摩托车途中,与一辆小货车相撞,致其头部受伤并被送至医院。出院后,经交警部门调解,由摩托车主赔偿朱某35000元,并言明双方就此了结,今后各方无涉。后朱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为9级,并同意延长朱某的工伤治疗期。后朱某又至其它医院复诊,用去医疗费6328.50元,交通费384.50元。朱某为上述两笔费用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并于2004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享受相关工伤补偿待遇,服装公司承担后续医疗费及交通费计6713元,另服装公司未给朱某办理工伤保险。
    服装公司认为,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原则处理。朱某在民事赔偿时,已明确放弃要求对方承担后续治疗费,故现其以享有工伤待遇为由,要求企业承担后续医疗费,依据不足,故要求驳回其请求。
    本案的第一个问题是,根据我国现有的制度,当事人主张了民事赔偿,还能否主张工伤待遇﹖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不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三?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的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部分。
    本案还有一个问题,在原告并未要求双重赔偿,也并不是因为第三人按标准赔偿得低了,而是其已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第三人赔偿后续治疗费的情况下,还能否要求企业进行工伤赔偿。一般情况下,受害雇员未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企业也未为受害雇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企业当然可以事后向第三人追偿,这在一些法规和规章中也有体现。如果受害雇员自愿放弃要求第三人进行侵权赔偿而又向企业主张工伤待遇的,其弃权行为不应成为企业主张权利的障碍,当然,这是企业需要通过其它诉讼解决的问题。因为对于第三人而言,在其所侵害的是一个正在工作的企业雇员的情况下,其就应当意识到可能面临到受害雇员或其企业的追索,仅是追索时间不同而已,这也更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此案中,法院最终支持了职工朱某的诉讼请求。

(陈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