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审执动态 >>内容

芜湖“傣妹”与无锡“傣妹”之争
发布日期:2004-05-19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傣妹”这一傣族姑娘的普通称呼,因被一方注册为餐馆类服务商标,被另一方登记为火锅店商号,引发了一场商标与商号之争的诉讼。2004年3月22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使这场颇具争议的“傣妹”纷争案划上了句号。
    “傣妹”火锅
    声名鹊起
    一名两用
    无锡“撞车”
    地处安徽东南的芜湖是一座历史古城。公元109年,汉武帝刘彻以“地卑蓄水,而生芜藻”因名芜湖。景色绮丽的芜湖颇有几分云南风光,芜湖姑娘与傣族姑娘一样也天生俊俏,虽说川味火锅甲天下,但芜湖的房亮颇有几分经营头脑,硬是将“傣妹”用在麻辣涮店招牌上,以此吸引顾客。芜湖市傣妹麻辣涮店开张不久,生意火爆,顾客日增。
    年轻能干的房老板没有小富即安,他想“傣妹”火锅出嫁他乡,创出一番大事业。为了扩大“傣妹”品牌的影响,他先于2000年10月28日以店名注册了“傣妹”商标,明确该商标使用于餐馆类别。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刚规定自然人可以拥有商标权,房老板为方便商标外出投资扩张,又于2002年10月14日将“傣妹”商标转让到自己名下。成熟的管理经验加上雄心勃勃的目标,使房老板连战连捷,“傣妹”连锁店火锅店遍地开花,遍布镇江、南京、苏州、扬州、上海等地。
    踌躇满志的房老板决定到无锡进行商情侦察,将“傣妹”火锅引入无锡。不料,漫步无锡街头,他发现“傣妹”火锅连锁店早有几家,这可打乱了他的进军计划。
    原来,90年代初期,在风光秀美的无锡城西郊,开设了一家风格独特的“傣王宫”酒店。富有傣族特色的装潢环境,能歌善舞的傣族服务小姐,充满云南特色的菜肴,一时吸引了无数食客,让人们留下了好感。然而,兴一时却不能保永久,最终酒店因入不敷出,被迫撤下“傣王宫”的招牌。
    “傣王宫”酒店垮了,但其充满特色的店名,却深深地印入一位女性的脑海。她就是胡红兰,一位普通的无锡企业职工。凡同她打过交道的人,都知道胡红兰聪明能干,天生是经商理财的好料。前几年,因企业效益不好,她决定自己创业,以吸引工薪阶层消费为主,开办价美物廉的火锅店,她从“傣王宫”联想到“傣妹”,一举推出了“傣妹”火锅。2001年7月13日,无锡市傣妹大酒店正式开张营业,装饰一新的红色店面招牌,白色的“傣妹”两字经突出处理后,显得格外醒目。热情周到的服务、大众实惠的菜肴,很快博得了消费者的青睐。无锡“傣妹”一炮打响,火锅店越办越红火,成了锡城餐饮业一道亮丽的风景,很快两家连锁店在锡城也接连开张。
    俗话说:一山容不得二虎。火锅餐饮业讲究薄利多销,竞争本来已相当激烈,又岂能让“傣妹”火锅落下她人名下,房老板决定先向法院提出诉讼,清理“傣妹”门户,然后挺进无锡,用芜湖“傣妹”火锅横扫餐饮市场。
    房亮一纸诉状,将无锡傣妹大酒店告到了无锡市中级法院,认为无锡傣妹大酒店店面及点菜单上均注明为“傣妹麻辣涮”字样,又将“傣妹”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并在其店面及宣传上突出使用,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要求判令:无锡傣妹大酒店停止使用带有“傣妹”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经营、销售、宣传等商业活动?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傣妹”字样?在江苏省、上海、安徽省范围的报刊上向房亮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房亮经济损失10万元及调查费用和律师费共计16000元。
    接到诉状,无锡傣妹大酒店十分气愤,据理力争,认为当初酒店开业未见原告踪影,也从未与原告有过往来,怎么会将远离无锡的“傣妹”抢到无锡呢。“傣妹”商号是经工商局批准合法取得的,不构成侵权。另外,无锡“傣妹”与芜湖“傣妹”相距甚远,也无“搭便车”之意,两家在店面招牌、字号字体、服务员服装、点菜单、发票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不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要求驳回房亮的诉讼请求。作为酒店老板的胡红兰也将“傣妹”创意全盘托出,表示根本与芜湖“傣妹”毫无相干。
    无锡“傣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无锡“傣妹”商号是否需要撤销?如构成侵权怎么进行规范?这一连串的法律问题,不仅关系两家商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服务商标与商号“撞车”的处理。
    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法院审理期间,外柔内刚的胡老板非但不同意撤销“傣妹”商号,反而将店名变更为无锡市傣妹麻辣涮火锅店,使其与房亮的火锅店店名更为接近,双方争执一时十分激烈。
    房亮见此难以调解处理,依法申请变更被告主体,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在依法变更无锡市傣妹麻辣涮火锅店?简称无锡傣妹火锅店?为被告的同时,确认房亮作为“傣妹”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无锡傣妹火锅店在店牌上,故意放大“傣妹”字体,突出使用的“傣妹”字号,与“傣妹”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应当认定侵犯了房亮的“傣妹”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因房亮未能证实该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且被告的获利数额不能查清,故法院综合“傣妹”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意图、侵权时间、范围及后果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无锡“傣妹”能否再用作商号?无锡中院认为,由于企业名称登记行为并非商标法所规定的使用商标的行为,且商标法并未绝对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故该行为并不构成对“傣妹”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另外,房亮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当时“傣妹”商标已为驰名商标,或当时该商标在无锡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也未能证明被告出于竞争的恶意而为,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因而该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4年3月26日,无锡中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无锡傣妹火锅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突出使用“傣妹”字样进行经营、销售、宣传的行为;二、无锡傣妹火锅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房亮赔偿损失1万元;三、驳回房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对照法律规定,均口服心服,没有提出上诉。
    “傣妹”之争
    引人思考
    规范使用
    路在何方
    “傣妹”之争的官司虽已了断,但此类纠纷却有值得探讨之处。随着商标与商号的增多,商标与商号重名问题将日益突出。那么,是否只要商家主观上没有“搭便车”的意图,就让这一现象顺其自然,坐视不管。然而,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规律,消费者的思维习惯,让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决非长久之计。商标与商号的重名,既可能使双方权利人产生顾忌,使本来正常的广告投入等计划付之泡影,影响商标与商号无形价值的提升,也可能使消费者难辨真假,误认一家,产生事实上的混淆和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除此之处,它也给企业带来了这样的风险:由于不能阻止其他企业以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以其商号注册商标,因此,其经营的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由自己承担。而如何加强行政管理,防患于未然,正确地解决好这一权利冲突问题,让商标与商号得到良性发展,使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利益免受侵害,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它触及到我国商标与商号法律制度的完善,关系到法律界处理这一问题的法律视野与价值取向。笔者在此想作些探索,以引起法律界和实业界的重视,以寻求更好的解决途径。

    思考之一:
    商标与商号统一保护    至关重要
    商标是文字、图形或者其结合的标记,它是以一定的外部标记来区分产品或服务。商号是指一个企业的字号。可以说,商号是企业的名字,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标与商号是企业品牌的核心和代表。
    目前,商标与商号重名,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注册在先的商标被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了登记。二是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被作为商标注册。究其原因,由于我国对商标与商号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企业名称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商标和企业名称是并行的制度。对商标权的保护并不括及企业名称,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也不括及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的服务商标的专用权同样只能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行使。《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对商标权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他人注册商标在先,并不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在我国法律上也仅限于企业名称的范畴,并未扩展及商标领域。企业虽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没有禁止已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企业名称登记。
    “傣妹”商标与商号的前后亮相,从行政管理程序上讲,都是正常合法的。从本案的审理结果来看,法院的判决也是合法正确的。但试想一下,如果房亮的火锅连锁店落户无锡,虽然不能使用与无锡傣妹火锅店完全相同的招牌,但依法也可以登记含有傣妹商号的其他火锅店,并将“傣妹”商标进行突出使用。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讲,怎能分清真假“傣妹”,又岂能不坐错店堂。因此,一定要从立法源头抓起,将商标注册与企业登记的加以统一保护。凡是已经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范围内的商号。如违反这一规定则认定为侵犯商标权。促使企业在开厂设店时,及时上网查阅商标注册档案,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商号,同时也督促其主动及时地将商号注册为商标。对于先已形成的商号,因其数量繁多,商标注册核准时无法避免重名,故不必加以限制,这样可以减少一批商标与商号重名现象,从源头上防止了此类纠纷的增加。同时,这一做法也可以让企业更多地向无文义商标、商号发表,更好地加强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促使国内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进程。

    思考之二:
    商标与商号落户一家    利己利人
    商标与企业名称法律规定的修改完善,仍无法杜绝此类重名、撞车现象,如何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不能仅局限于现有双方存在的合法性,有必要探讨新的解决途径。原则上,对于商标与商号权利之争,要根据两者产生的时间先后、主观意图、企业状况、商标是否驰名来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权利归并给哪一方。一般来讲,商号与商标应适用在先保护原则,对于故意“搭便车”的,可认定为侵权行为,依法不予保护。对于存在权利冲突的单位和个人,要尽可能地对生产经营规模大、经济效益比较好、知名度高的一方予以优先保护。当然,要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在作出撤销一方使用商标或商号的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于被禁止使用方补偿适当的经济损失。这一处理结果,有利于避免消费者事实上产生混淆与误认,确保商标与商号无形资产的增值,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当然,判决无情,补偿有情。法院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可以征求双方权利人的意见,进行适当的调解。对于商标与商号归并一方均可的,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补偿数额,以充分体现归并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就本案来讲,因无锡“傣妹”经营规模、名气小于芜湖“傣妹”,从方便两家企业在无锡竞争着想,也便于芜湖“傣妹”做大做强,创出更大的品牌,可以将无锡傣妹火锅店的商号予以撤销。同时鉴于该店在锡城经营多年,深受无锡消费者的青睐,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要求原告房亮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从现行法律来看,商标与商号的归并也存在合理性。因为商标与商号比较而言,保护力度相对要强一些。随着商标的升级,保护力度的加大,必然会触及商号的更改。如果“傣妹”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就会扩大到商号领域。对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已作了明确规定。当然,驰名商标权利人也不是随时可以撤销商号的,他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因此,商号一时的拥有,并不表示其永恒的使用。

    思考之三:
    撤销商号或商标的判决    依法可行
    商标与商号的归并判决,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经济利益的调整,而且涉及到商标与商号撤销执行是否可行。目前,学术界、司法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法院无权直接撤销商标与商号。因为权利人取得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通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对于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合法,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范畴。如果法院在审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案件时,作出撤销商标与商号的判决,必然需要得到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可与协助执行才行。而行政管理机关一旦不予配合支持,这类问题仍然无法解决。当事人反而会迁怒法院,损害审判机关的执法权威。二是认为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法院有权直接撤销商标与商号。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司法审查权大于行政审查权。在审理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纠纷时,虽然执行的是民事程序,但该判决的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机关,故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如果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有权以妨害民事诉讼程序为由予以制裁。事实上,对于企业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法院依法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没有囿于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执照。对此,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不能直接变更商标权利人,或未经得企业同意,将其商号直接进行更名,以免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产生新的权利冲突纠纷,或侵犯他人的其他知识产权。
    芜湖“傣妹”与无锡“傣妹”之争,并非冠名权之战,而是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结果,对此问题的正确界定与处理,意义深远。


法律链接
1、《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3、《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4、《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同时第二条又规定:“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突出其中商标部分。”

(赵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