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被告也从未表示不还款,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被定为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兴化市某汽车修理厂通过法院顺利地讨回了已被拖欠8年的欠款。 1995年,被告高某从事个体车辆运输,时常去原告处修理车辆,高某在修理单上签名,以后统一结算。1995年11月24日,原告汽修厂派人找被告高某索要累计的修理费,被告即给原告汽修厂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2003年10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偿付所拖欠的修理费。被告则认为欠款历经8年未要,已经超过时效。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于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由于被告从未明确表示过不还欠款,原告未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应当自2003年10月24日原告起诉的这天开始计算。 [法官点评]: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请求则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由于双方在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属于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给债权人,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情况下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成鹤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