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加强对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退休或离开公司时其所持有的股份必须强行转让、退股或由公司强行收购的公司法案件的审理。目前民二庭受理的涉及《公司法》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公司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必须强行退股、强行转让或由公司强行收购。公司章程中的这种规定是否有效?对此我国目前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虽然对此未有明确规定,但该规定违背了公司法股权转让自由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中的该种规定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全体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或离开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必须转让、退股或由公司收购,是全体股东的合意,且并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于公司法的这一空白,民二庭一方面在加强调研,另一方面作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向上级法院逐级汇报,希望即将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此能作出明确的规定。
(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