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安君诉称,2003年5月 24日晚,其驾驶小客车行驶至溧阳市溧城镇面粉厂处,车轮压住路面一窨井盖时发生侧翻,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共用去医疗费4164.4元,左手经鉴定为10级伤残,车辆损失鉴定为2850元。对于该次事故,溧阳市公安交警部门不能确定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所致。由于赔偿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窨井盖的管理部门溧阳市市政公用事业处赔偿其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溧阳市市政公用事业处对道路窨井盖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溧阳市市政公用事业处赔偿原告李安君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7742元。
(溧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