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健等36人诉称,其在1997年至2000年之间预购了由常州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迎春花园底层商铺,在房屋竣工交付后,原告发现开发商在开发迎春花园项目的资质、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等方面的勘测和权属登记上,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发现,被告常州市规划局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政行为,使得原本开发商的违法开发被合法化。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常州市规划国土管理局1992年11月13日颁发的编号为常规土(1992)字第15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失效并予以撤销。原告王健等36人还分别起诉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要求确认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法并予撤销,起诉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起诉常州市房产管理局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目前,上述四件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行政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