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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称,2002年10月,其与被告某茶场签订了一份采茶协议,由其聘请民工为该茶场采茶。2003年5月,茶场认为采茶民工中多人是外地人,以防止“非典”传播为由,擅自解除了合同,通知采茶民工全部回家。当杨某要求就工资事宜进行结算时,该茶场拒绝支付。现杨某要求该茶场立即支付工资款13521.4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溧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