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8日,备受各界关注的“赵继英60万元买辞职案”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本案中止执行3个月,重审。历经沧桑的赵继英又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是《劳动合同书》还是“不平等条约”
四川东材企业集团公司是绵阳市的一家国有企业(下面简称东材公司)。赵继英是东材公司外贸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美其名曰他是副经理,但在1997年到1998年两年间,共计有10个月时间不但没有领到工资,反而在工资表上还出现了“零”工资和“负”工资的现象。原因是他主持的外贸公司从1996年到1998年连续3年没有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平均完成比例仅有7成。
1998年8月18日,赵继英向集团公司领导写了一份辞职报告,说他准备辞职后攻读硕士研究生,公司没有批准他的辞职报告。
1999年5月6日,东材公司向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决赵继英因单方违约,支付违约金60万元,培养费10万元及其他费用。
东材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出示的依据是:1997年4月28日,赵继英与集团公司签了一张《劳动合同书》,而签订这份《劳动合同书》的依据又是公司的两份文件:一份是1992年公司制订的《有关职工申请调动、辞职或擅自离开工厂的几点暂行规定》(规定中有8条硬性规定,下面简称《八条》);另一份是1997年4月20日集团公司的“东材集发(1997)劳字13号文件(下面简称“13号文件”)。《八条》中规定未经批准的辞职者“应在限定时间内交回工厂的住房”。“13号文件”规定未经批准的辞职者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总经理100万元,副总经理80万元,副总、助理70万元,中层干部60万元,高级职称人员50-60万元,中级职称人员40万元,初级职称等20万元,大中专毕业生等10-20万元,并另交10万元培训费。”
《八条》和“13号文件”的这些规定被集团公司写进了这份《劳动合同书》。当时,三代人都在东材集团的赵继英不得不在这份《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如果不签,按照公司的文件规定,他就要支付10万元的培训费,并按《八条》中的规定“没收住房,开除配偶”。就这样,赵继英和其他职工一样,违心地在这张“合同书”上签了字,当上了“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两次庭审唇枪舌剑
1999年6月2日,这起劳动争议在绵阳市劳动仲裁委开庭,6月21日,绵阳市劳动仲裁委宣判仲裁结果:赵继英赔集团公司60万元。赵继英不服绵阳市劳动仲裁委的仲裁结果,于1999年7月1日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6月2日,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继英赔偿东材公司12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同时上诉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媒体公开报道此案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系副主任廖斌决定免费为赵继英代理这起官司。鲍维曾、张厚林、郁小等8名四川省、绵阳市的人代表联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函,要求绵阳中院对此案作出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2000年10月24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赵继英当庭说,《劳动合同书》实际是一纸“不平等条约”。
东材公司则认为格式合同中的违约处罚条款是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对不签合同的职工处理办法也是职代会通过的,是公司依法治企的行为,并且赵继英也在合同上签了字,故合同有效。
赵继英则反驳道,合同条款拟定形式及签订合同的程序合法,并不等于合同内容合法。用“职代会通过”作为理由,以厂规压大法(即《劳动法》)更不可取。
东材公司认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间,赵继英亲自组织了外贸公司的职工签订了合同,并上报了集团公司,所以他的这些举动足以说明他是自愿签的,公司并没有胁迫他签。
赵继英则认为,他作为一个部门的负责人能不履行上级领导交给他的任务吗?公司不但在宣传材料和下发各部门的通知上都强调了限令按时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而且必须保证100%,并以此作为对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难道这还不是胁迫吗?《劳动合同书》的规定依据的是公司自定的《八条》和“13号文件”,如“不签订劳动合同,要调整工作岗位,辞退。”难道这还不是胁迫吗?
东材公司认为,因赵继英辞职,使公司丢掉了几百万的外销合同,给公司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赵继英则反驳道,既然有损失就应该当庭举证。东材公司没有举出因赵继英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直接证据。东材公司无损失的证据,却要我承担所谓的损失责任,纯属荒唐。
要辞职就赔60万元
针对双方的辩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大型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合同时,不可能与每一位职工进行磋商,但在签订合同前,下发了(1997)劳字13号文件和一系列宣传动员材料,表明了公司意思。赵继英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不仅自己进行了学习,还组织所在部门的职工进行了学习,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是了解的。如果对合同内容有异议,是可以提出意见与公司协商,或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上,与赵继英一起工作的职工也有未与公司签订合同而辞职或调离公司的,赵继英作为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职工,在签订合同时对此是知道的。而且,在签订合同后直至仲裁前的一年多时间内,赵继英也一直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过受胁迫签订合同及6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问题,庭审中赵继英也未能提出受胁迫签订合同的充分证据。赵继英在合同履行期内作为主持全面工作的外贸公司副经理,且在具有合同规定的“从事特殊关键岗位尚未培养出接班人的”这一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的情况下,单方贸然提出解除合同,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虽然是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但仍属违约。其在未培养出接班人,也未与公司就善后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必然给公司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公司培养费和违约金60万元。
2001年11月13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赵继英赔东材公司60万元。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一位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起新类型案件,在全国都比较罕见。我们在下判决时非常慎重,经审委会多次讨论后才作出的判决。我们认为,《劳动法》确实是一部维护弱者的法律,但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是平等的。只要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况且你又违了约,所以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赵继英与东材公司在合同中就约定了这一条,即60万元的违约金。东材公司培养你赵继英也付出了许多代价,如果你要辞职,当然就要按《劳动合同书》的约定进行赔偿。我们认为这份判决是公正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人大代表质疑终审判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纸终审判决,使许多一直关注此案的省、市人大代表感到震惊。鲍维曾是四川省人大代表、绵阳市人大代表,他说,为什么终审判决拖了这么长的时间呢?我们通过与绵阳市人大法工委以及有关方面的了解,确实有些人在做法院的工作,致使法院迟迟不能下判决书。这起案子的社会影响面非常广泛。现在下岗的人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为此,我们的司法部门怎样执行《劳动法》呢?我认为《劳动法》应该是维护劳动者权利的一部法律。在本案中,赵继英是弱势一方,那么,我们法院在判案时也要充分领会《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赵继英现在面对的就是一个生存权问题,他是一个工薪阶层,没有工资该怎么办?法院居然认定了“13号文件”是合法的,我认为“13号文件”就是一份胁迫性的文件。它规定如果你不签,你就失业,而且还要株连你的家属。《劳动合同书》中有关60万元违约金以及公司制定的其他一些规定,都被法院认定是有效的。简直不可思议。
赵继英又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赵继英接到法院的这一纸终审判决,感到非常茫然。还有30天,他就要为公司支付60万元的培养费和违约金了。但是,对赵继英来说,惟一的财富就是还要继续把官司打下去的信念。至于那套自家的房子也不值什么钱,如果法院执行了,下岗的妻子和还在上学的孩子住哪里呢?他一直为这事感到苦恼。妻子每月只有100多元的工资,那要给读中学的孩子交生活费呀!赵继英算了一笔账,按照他在公司工作18年的平均工资计算,他还要不吃不喝地再工作180年才能偿还公司60万元的债务。他把惟一的希望寄托在申诉上。
谈起这3年官司,赵继英不堪回首。在劳动仲裁期间,公司的广播天天对着他家的窗口喊,要职工们与他划清界线,墙报上的漫画弄得他抬不起头来。母亲还以为是什么运动又来了。在此期间,母亲病了,岳母也病了,3年官司打完了,二老也都去世了。
赵继英说,父亲为公司工作了一辈子,他深信儿子打官司不是无理取闹。为了支持儿子,老人拿出很大一包存款本、存款单说:“孩子,我现在就剩下这些了,你拿去吧。”赵继英说,这些存款单有20多张,但都是些10元的、20元的,最高数额的有一张是300多元的。说到这里赵继英哭了……
俗话说,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今天打得不对的时候,就需要你法院来判啊。法院却说:“该打”。举了这个例子,赵继英一阵苦笑。
针对媒体的评论和赵继英的申诉意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决定:本案中止执行3个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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