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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上海第1号知识产权案陈佩斯朱时茂赢了
发布日期:2002-01-1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2001年1月2日,陈佩斯、朱时茂两位名演员在上海把分处沪、鄂、粤三地的三家音像公司同时同案推上了被告席。200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被列为该市当年第一号知识产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发行、销售开心果经典、陈佩斯小品VCD,在《中国电视报》、《文汇报》刊登声明,向陈、朱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著名演员陈佩斯和朱时茂在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上创作表演的小品,多年来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成了电视台经常播放的保留节目。可是,一些音像公司未经他俩同意,擅自把他们的小品制成录像带、VCD公开出售赢利。陈、朱二人几经交涉不果,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他们把三家音像公司推上了法庭,并由此成为大上海第一号知识产权案的主角。


  笑星携手反盗版


  1998年,扬子江音像出版社(简称扬子江)出版发行了《开心系列剧VCD》光盘一套,其中《陈佩斯开心果》专辑中收录了陈佩斯和朱时茂合作创作并表演的《大变活人》、《宇宙体操队选拔赛》及《烤羊肉串》三个小品节目,此后扬子江又委托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广东中凯)和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天鼎)作为总经销商销售该音像制品。陈、朱二人发现后,十分震惊。于是,2001年1月,他们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扬子江、广东中凯和上海天鼎。诉状言称:1984年至今,我们俩合作创作、表演了一大批脍炙人口的喜剧小品,包括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出的《大变活人》、《宇宙体操队选拔赛》及《烤羊肉串》三个小品。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获得许可”,但是三被告未获得我们的许可擅自制作、发行、销售了包含有上述三个小品的“陈佩斯开心果”VCD专辑。经调查,在全国各地的音像市场均发现了大量的侵权光盘,致使侵权范围不断扩大。为了维权,我们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制作、发行、销售该VCD,在《中国电视报》、《文汇报》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义正辞严争版权


  2001年8月14日,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扬子江、广东中凯辩称,他们出版发行和经销的这套VCD光盘取材于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录像。陈、朱二人在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这三个喜剧小品,创作时和表演中还有其他的演职人员参与其中,创作者并不仅仅是两原告。同时,春节晚会的节目是中央电视台投资、组织、拍摄的电视作品。这三个小品节目属于电视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属于央视。陈、朱作为表演者,不享有著作权,只享有署名权。因此,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被告广东中凯辩称,中凯是从尊华公司那里以1.5万元的费用买了授权书的。第三被告上海天鼎辩称,自己只是经销商,对所经销产品已尽审查义务,因此没有责任。

原告陈、朱的代理律师富敏荣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说,从本案的证据事实来看,央视春节晚会是现场直播晚会,央视对三个小品的录制行为并没有构成对小品本身的改编、编辑或者其他创作性的演绎活动。央视晚会所采用的导演、摄像等手段都是出于现场直播的需要,将小品真实、准确、客观地转变成视频信号传送出去,记录在录像带上的小品与现场表演的小品没有任何区别,录制行为仅改变了小品的载体方式而没有改变小品本身的内容或形式。因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而是录像制品。


  富律师认为:央视对春节联欢晚会这一综艺节目整体享有权利,并不能由此推定陈佩斯、朱时茂在该节目中丧失其对所涉小品享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陈、朱许可央视录像播放其在历届春节联欢会上表演的小品节目,并不意味着陈、朱将小品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处分或转让给了央视,央视也不因其组织导演、摄制了陈、朱表演的小品,就当然拥有了这些小品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与作品的著作权毕竟是两种不同权利,关键要看双方对有关作品使用有无具体约定。事实上,陈、朱与央视并未就所涉及的三个小品的使用和表演签署过任何协议,陈、朱当然拥有三个小品的相关权利。因此,在央视对春节联欢晚会节目享有著作权,陈、朱对创作、表演的小品享有著作权、表演者权的情况下,本案中被告既没有征得央视也未获得原告的许可,就出版发行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利的小品的VCD光盘,明显构成侵权。


  庭审中,朱时茂说:“我们二人是小品的创作主体,被告把提出修改意见的人也称为创作者是不对的。要说主创人员,编导共四位,即陈佩斯、朱时茂和我们俩人的妻子。”而陈佩斯在谈起这些节目的创作经历时说,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的导演找他们,当时未定现场节目,他和朱时茂带着任务去找素材。在创作《烤羊肉串》时,他与朱时茂化了装在大冷天去动物园门口进行观察。《大变活人》是朱时茂去美国回来同陈佩斯一起创作的。朱时茂将美国的见闻告诉陈佩斯,陈听后认为可借鉴国外一些风格,突出视觉效果,此后他们还特地去请教了许多魔术大师。


  挺直腰杆反侵权


  如今,盗版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而打击盗版又并非易事。陈佩斯曾对特别授权代理人富敏荣律师说:“现在你创作一个小品,只要一家电视台播了,大家都能看到,你就不要再到各地去演了。因此,这种创作的经济效益很低,如果单靠给电视台创作小品你得饿死。我们在春节晚会上的节目从未授权给谁去发行,电视台拥有播放权,而他们却出了录像带和光盘。你提出抗议,他下次还出;你要打官司,他们跟你说‘都是朋友,打什么官司,还得合作’。直到现在我和朱时茂的小品还在各地播放,我们一分钱没得到。事实上,这些小品倾注了我和朱时茂太多的精力、血汗和感情,真地就好像是我们辛辛苦苦经营起来的一块田地一样,眼睁睁看着别人来偷盗,如果我们不起来说声‘不’的话,那就太对不起自己,也太对不起社会良知了。我过去经营电影,你的电影还没上演呐,人家光盘已经在卖了。我们不能坐视偷盗者横行了!不管顶多大风险,我们也要把腰杆挺直,维护我们应有的合法权益”。


朱时茂也感叹说,节目要上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谈何容易!他和陈佩斯不知为创作小品争吵过多少次,吵得不可开交是家常便饭。他为这些小品的创作曾哭过,他真想大喝一声:侵权行为必须住手了!


  专家说法


  盗版就是盗窃


  针对盗版问题,有关专家认为,盗版就是盗窃!未经允许复制、出版别人的智力成果以谋取利益,与从别人家里盗取物品出售获利,本质上是完全相同的。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遏止盗版现象呢?有关人士认为,对盗版行为要严厉打击,降低打击的“门槛”,加大打击的力度迫在眉睫。“罚它个倾家荡产”,是多年来反盗版人士的强烈呼声。但盗版者屡败屡战,这说明法的“厉”度和罚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另外,尽管《刑法》中设立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文,但由于“门槛”较高、取证较难等原因,此条文极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标本兼治”是句老话,如果说法制建设以制裁和威慑“治标”的话,那么还得靠道德建设作为手段,以教育和倡导来“治本”。要从娃娃抓起,改变人们买盗版、用盗版的习惯,在全社会养成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良好风尚。惟有如此,反盗版、保护知识产权这项事业,才会取得突破和成功。


  背景链接


  1999年,陈佩斯和朱时茂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出版发行的VCD光盘中使用了陈佩斯和朱时茂在历届春节晚会上表演的《吃面条》、《拍电影》、《警察与小偷》、《主角与配角》、《警察与小舅子》等8个小品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佩斯和朱时茂认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表演权、获得报酬权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166万余元。


  2000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佩斯和朱时茂状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其小品的著作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央视对春节晚会整体享有著作权,但陈佩斯、朱时茂并未丧失对他们作品的著作权和表演权,因此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二人经济损失333293元。


  陈佩斯和朱时茂获胜,获赔人民币33万余元。


  被告方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则表示保留答辩意见和上诉权利。


  2001年4月,被告方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诉,2001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