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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492民初1191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1191    

周海锋: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亿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049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海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亿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60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060元基数,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无锡亿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78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被告周海锋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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