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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492民初2352号 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22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2352    

郑文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鸽与被告郑文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7722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炯       联系电话:0519-69801506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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