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民终4976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
发布日期:2024-11-20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民终4976号
张涛明、杨勤华、郑一支、董连卫: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钱国胜、吴国平因与被上诉人姜泽明、原审被告张涛明、杨勤华、郑一支、董连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苏04民终497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周韵琪 电话:0519-8557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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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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