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92民初3866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4-10-15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3866号 杨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恒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恒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项6101. 16元,逾期利息673.9 (以代偿本金6000元为基数计算,按年利率13.8%计算利息,从代偿之日2023年5月2日暂计至债转之日2024年2月19日),合计6775.0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暂计三百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暂计五百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黄冬梅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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