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92民初2238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9-24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2238号 刘华南: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刘华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刘华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2723.0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至2024年4月2日为1130.08元,2024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刘华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4500元; 三、如被告刘华南未能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有权就被告刘华南名下坐落于五益新村3幢乙单元601室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华南继续清偿;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被告刘华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杨玖霖 联系电话:0519-69801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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