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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492民初2209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4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2209号    

唐宝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长友诉被告唐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唐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长友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唐宝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杨玖霖       联系电话:0519-69801555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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