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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492民初1168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8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1168    

韩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宋海英与被告韩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49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韩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海英归还借款本金37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7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8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88元,由被告韩建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 69801575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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