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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492民初1632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6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1632    

李仁标:

本院受理原告康昆鹏与被告李仁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49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仁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昆鹏支付工程价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康昆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2元,由原告康昆鹏负担1804元,被告李仁标负担547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 69801575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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