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民终4976号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9-05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民终4976号 张涛明、杨勤华、郑一支、董连卫: 上诉人钱国胜、吴国平与被上诉人姜泽明,原审被告张涛明、杨勤华、郑一支、董连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481民初1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常州市通锦路2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若逾期不出庭,法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五日
承办人:郑仪 联系电话:85579815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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