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92民初2090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8-06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2090号 徐腊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腊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徐腊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9546.65元,并支付以本金19546.65元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借款利息、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徐腊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4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徐腊梅负担6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杨玖霖 联系电话:0519-69801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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