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92民初477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6-19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77号 顾虎翔、杨叶萍、常州英雅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涓与被告顾虎翔、杨叶萍、常州英雅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顾虎翔、杨叶萍、常州英雅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杜涓借款本金439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顾虎翔、杨叶萍、常州英雅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涓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杜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7元、财产保全费2860元,合计11147元,由原告杜涓负担 8元,由被告顾虎翔、杨叶萍、常州英雅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1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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