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92民初1395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5-11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1395号 戚鲁: 本院受理原告陈如锡诉被告戚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戚鲁立即支付原告陈如锡欠款15078元及利息2358.38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6月2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附 记: 法官助理:章芯桐 联系电话:0519-69801507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中吴大道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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