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92民初981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3-14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981号 徐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龙与被告徐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4年1月18日计16042元(壹万陆仟零肆拾威元整),并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本金55000元10%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黄冬梅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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