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1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3-12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初359号 崔文玉: 本院受理原告刘传超诉被告华卓君、崔文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卓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传超货款6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9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二、被告崔文玉对被告华卓君的上述债务,仅对被告华卓君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依法驳回原告刘传超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华卓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秦雪松 电话:0519-88311251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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