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92民初5360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3-01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5360号 邱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吴芳与被告邱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邱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2023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元、保全费1080元,合计3508元,由被告邱国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0519-6980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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