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92民初3536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3-01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3536号 金林德: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金林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金林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金林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办事处支付租金5400元,并将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工房北区31幢一楼西侧房屋腾空并返还于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办事处。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林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0519-6980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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