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92民初525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2-22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525号 张明: 本院受理原告钱磊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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