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12民初14803号判决书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2-21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12民初14803号 叶汉辉: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一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14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一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0500元及该款利息损失(从2023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叶汉辉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秦雪松 电话:0519-88311251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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