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92民初300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2-06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300号 张春伟: 本院受理原告盛志华与被告张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暂计至2023年8月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一年期的两倍计算108669.44元)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即2024年3月2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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