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92民初1954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3-10-19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1954号 唐国宝: 本院受理原告何汉玉与被告唐国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唐国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汉玉支付租金8000元、水电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何汉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唐国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何汉玉负担10元,被告唐国宝负担15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 6980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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