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祖英、李和林公告裁定书 |
发布日期:2023-05-16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民终2013号 符祖英、李和林: 上诉人孙惠芳与被上诉人符祖英、李和林、李鑫、李凡奇、李荷英、董元杰、李荷妹及原审第三人周琴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民终20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办法官:万海峰 联系电话:0519-85576069 地址:永宁北路6号
二0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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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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