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92民初682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5-08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682号 彭鑫玉: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琴诉被告彭鑫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徐惠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800元及利息(以35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本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费雯 联系电话:0519-69801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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