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92民初493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4-27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493号 俞汉忠: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锋与被告俞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共计5.4万元(自逾期还款的2022年10月16日起,按照借条约定计算至约定还款日2023年7月18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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