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法二审应诉材料及传票(翰林轩公司) |
发布日期:2023-04-04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翰林轩(常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何晶晶与被上诉人你单位、葛二兵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及传票。本案由姜旭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裴国伟、陆一君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李佳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二审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分在本院(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6号)第十一法庭举行法庭会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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