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492民初2516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2-06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2516号 孙玉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孙玉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孙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29159.93元及违约金(以29159.9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孙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费1811.44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1633元,被告孙玉兰负担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费雯 联系电话:0519-69801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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