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412民初3949号一审判决公告 |
发布日期:2022-07-13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硕翔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庆玲与被告常州市硕翔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2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常州市硕翔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庆玲支付工资款88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8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常州市硕翔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前黄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周运,电话:0519-86513626,邮编21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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