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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492民初911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27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911号  

  

常州市奥菲斯机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飞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泰尔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奥菲斯机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飞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泰尔木业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常州市泰尔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1元,减半收取2230.5元,保全费1574元,合计3804.5元,由原告常州市泰尔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被告王飞荣负担36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蒋政宁      联系电话:0519-69801527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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