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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492民初671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02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671号  

  

江苏仐仐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江与被告江苏仐仐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江苏仐仐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国江劳务费1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江苏仐仐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江苏仐仐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0519-69801506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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