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4民再8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2-03-09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民再8号
李剑、谢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纪伟建与原审被告李剑、谢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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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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