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民终1230号 金坛市化纤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常州市金坛金孔雀化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茅金峰、原审第三人金坛市化纤厂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 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审判二区 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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