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经营者:王锁兵)二审判决书公告 |
发布日期:2022-03-04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经营者:王锁兵320422195502101416):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江苏金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云泽及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53元,由江苏金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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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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