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王锁兵) |
发布日期:2022-01-17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经营者:王锁兵320422195502101416):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江苏金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你及陶云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卢云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姜旭阳、沈秋云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法官助理由戚小乐担任,书记员由倪佳琪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二审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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