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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民终4118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17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民终4118号

 

溧阳市隆冶贸易有限公司、刘波、俞仲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溧阳市光明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溧阳市隆冶贸易有限公司、刘波、俞仲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民终4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溧阳市光明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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