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4民再33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21-05-25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民再33号
潘诚: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周瑜与被上诉人潘诚、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万扬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雨文、江军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判。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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