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永猛与被告常州华山钢结构有限公司 |
发布日期:2021-03-19 |
江 苏 省 常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华山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韦永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山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公告单位: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山桥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高妍彦 电话:0519--69803060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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